大明奇案:18岁儿子被利斧劈死,知县利用一6岁幼童引出凶手

大明奇案:18岁儿子被利斧劈死,知县利用一6岁幼童引出凶手

古语说得好,交友须谨慎。

又说:知人知面不知心。

还说:贫穷是罪恶之源。

古语说,人之初,性本善。实际这话,差矣!

人的本性根本无所谓善和恶,一开始都是混沌之状态,只等待启动。

如果是善之因子启动,展现出的则为善行。

如果是恶之因子启动,则展现出的是就是恶行。

尤其是人性恶一旦狂暴地展现,则犹如洪水猛兽,今天所说的这个案例便是明证。

该案发生的时间是——明朝成化年间。

地点是——山东省滕县。

在滕县,有一人叫沈仁。

沈仁出身农民,祖上也是务农,但是沈仁祖辈非常勤奋,耕种有方,积攒了不少家产,到了沈仁这里的时候,他的家庭已经是很富足的财主了,良田数百亩,房屋上百间,完全可以靠收租子过日子。

沈仁虽然富有,但是在后代方面并不理想,只有一个独苗儿子,叫沈时彦。转眼间,沈时彦都18岁了。沈仁为了锻炼儿子,就逐步退居二线,家里的租金都让儿子亲自去收。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儿子熟悉家业,一方面可以让儿子知道财富的赚取不容易。

沈时彦呢,也还算争气,既然父亲如此安排,他也就遵照父亲的意思不辞劳苦各地奔忙,去收租金,有的地方多,有的地方少,不管怎样,他都亲自去。

在成化十八年,也就是公元1482年的一天,沈时彦又去外村收租金。可是到了天黑,也没有回来。作为老父亲的沈仁非常担心,可是转念一想,也许儿子住在佃户家里吧。他惴惴不安地睡了一夜,刚刚天亮,就听到了急促的敲门声。

他猛然惊醒,出来看时,下人已经打开院门,里长已经走了进来。

里长因为走路匆忙,有些气喘地说:“你儿子沈时彦死了。”

沈仁听了,一边如五雷轰顶,一边又有点不大相信,怎么可能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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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里长接着说:“沈时彦的尸体是在村外的半山亭发现的,你赶紧去看看。”

沈仁此时知道里长所言属实,两行老泪不由滚滚而出,登时伤心晕厥。里长等急忙抢救了一番,然后带他来到了半山亭。

在半山亭,沈仁看到了儿子的尸体,头颅被利斧劈砍,整个人横在血泊之中。

沈仁之悲伤,自不用说。

那么到底是何人如此凶残?竟然能对一个18岁的青年下此毒手?

就在这时,里长发现一道血印,朝山下而去。

里长急忙喊上众人,沿着带血的脚印往山下走。

带血脚印一直把众人引到了一户人家,这户人家是村里的徐荣,徐荣以木匠为生,利斧是其必备的工具。

众人认为木匠徐荣是凶手无疑,不由分说将其捆绑,押往县衙。

此时的山东滕县知县叫刘缨。

该知县是进士出身,为官清廉,在当地颇有贤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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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县刘缨接案后,立即就升堂问案,提审徐荣。

令知县意外的是,徐荣是一问三不知,说自己并未杀人。但是里长等众邻居,却异口同声指证凶手就是徐荣,知县刘缨问有何证据,里长便汇报说证据有两条:一条是死者的血迹,在徐荣家的门槛上出现,一条是死者为利斧劈死,而徐荣家有利斧。

知县刘缨见此,难以决断,便带着衙役、仵作等人,随同里长前往案发现场去查看。

先到半山亭,仵作对现场进行检查后,得出结论是:死者沈时彦的致命死因正是利斧劈头,深入头骨。

接着再到徐荣家进行检查,主要检查了三点:

其一是血迹,徐荣家门口沾染的血迹确实是死者沈时彦的。

其二是脚印,根据沾染血迹的脚印,检查了徐荣的鞋,鞋号一样,脚印相同。

其三是利斧,检查徐荣的木匠工具利斧时,却没有发现任何血迹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徐荣的鞋上的血迹就成了最大的疑点,知县刘缨就地问案,要求徐荣交代鞋上的血迹是如何而来。

徐荣在知县的逼问之下,只好如实交代,说自己当日天色不亮上山,原本是去给别人做家具,但是路过半山亭的时候,忽然看到一具死尸,旁边到处都是血,做木匠的对此很忌讳,认为这是不吉利的,所以我没敢细看,就赶紧掉头回来了,准备择日再去给人做家具。

如此以来,凶手便不是徐荣,但是根据明朝的法律《大明律·刑律·贼盗·发冢》规定:“若地界内有死人,里长、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,杖八十。”也就是说,徐荣见尸不报,也是违法的。

由于徐荣是被告,且并非毫无罪责,所以在至今凶手未抓获的情况下,徐荣还是不能放的,知县刘缨就把徐荣带回暂时关押,以待案情侦破。

但是案件到底该如何破呢?原本所有的证据都是指向徐荣的,如今所有的证据都被推翻了,案件就陷入了毫无头绪的状态。那么凶手是谁,在何处?如何寻找?成了知县刘缨的心头难题。

不过知县刘缨认为案件还得从徐荣身上找突破口,怎么找呢?知县刘缨想了一个好办法。这个办法,就是继续关押徐荣,看谁给徐荣送饭或探监。

根据大明的法律规定,嫌疑犯在没有定罪之前,就是暂押期间吃的是牢饭。所谓牢饭就是自己家人送饭。只有没有家属亲人的死刑犯,官府才提供免费的衣食,标准是每日一升仓米,在冬天会发一件棉衣。该制度,不仅明朝有,实际一下是延续到清朝。

开始的时候,狱吏发现给徐荣送饭的,都是他的老婆。

送饭之后,两人也没说什么可疑的话。

如此,过了好几天,也没什么异常。

过了五六天的时候,忽然有一天,一个6岁幼童出现在了监狱的门口。

这6岁幼童是来徐荣送饭的,而且还问询徐荣被判刑的情况。

狱吏赶紧禀告知县刘缨,并带来了那个幼童。

知县刘缨拿出一堆好吃的零食,让幼童吃玩,同时就问他为何给徐荣送饭,和徐荣是什么关系。

俗话说小孩子嘴里吐真话。那6岁幼童说自己不认识徐荣,也跟他没什么关系,只是因为有两个叔叔让他送,如果他送就能得到一两银子呢,这银子可以买很多好吃的。

知县刘缨问那两个叔叔在什么地方呢?

幼童说在前街的酒馆喝酒,还等着我回去禀告呢。

知县刘缨拿出二两银子说:“孩子,这里有二两银子,你可以买更多好吃的,不过你要带我去那个酒馆,见一见那两个叔叔。”

幼童一听说又有银子买零食,自然十分高兴,就在前面带路,知县刘缨令4名衙役悄悄跟在后面。

到了那酒馆,那二人尚未反应过来,已经被衙役抓捕。

知县刘缨立即审案,经审讯,发现此二人是亲兄弟,一人叫姚升,一人叫姚礼。两人是挑夫,靠给别人挑东西谋生,苦累不说,还难以赚钱,至今也没娶到媳妇。

所以两兄弟就想着应该做点买卖,去赚钱。可是他们俩又没有本钱,这时候他们想到了自己的财主沈仁。原因是他们俩和沈仁是发小,小时候经常在一起玩,是好朋友。

姚氏兄弟认为凭借他们的友谊,沈仁是会借一笔本钱给他们去做买卖的。所以,他们就来到沈仁家,说明自己的情况,以及借钱的目的,并且保证说赚钱后一定连本带利还给沈仁。

然沈仁虽然富有,靠的是主要是收租。这种赚钱方式比较稳定。

沈仁本人呢,又是那种比较本分保守的有钱人,对于姚氏兄弟所说的贩运生意不熟悉,且认为这种生意风险太高,赚了则好,一旦赔本,那就是血本无归。这样自己借去的钱,岂不是没有了。所以,沈仁没有姚氏兄弟。

姚氏兄弟被拒后,心情很不爽,如果是陌生人拒绝了他们,那么他们也没什么可说的,主要是他们觉得和沈仁是好朋友,是发小,沈仁竟然如此不讲情义,让他们难以接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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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他们后来在半山亭遇到了往回走的沈时彦时,就恶从心头起:既然沈仁不顾往日情义不愿借钱,那么就别怪我们无情。

恰好当时的沈时彦在佃户家喝了酒,回来的时候醉醺醺的,坐在半山亭的石头上歇息。

他们就趁沈时彦不备,拔出板斧,从后面朝沈时彦的头顶劈去,一斧子下去,沈时彦登时就毙命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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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氏兄弟见沈时彦已死,就搜他的身上,得银17两,然后匆匆逃走。

一开始,姚氏兄弟也是心惊胆战,怕案发被抓,但后来案发,徐荣被认定为凶手,姚氏兄弟就稍稍松了一口气。不过后来徐荣被抓后,知县刘缨一直不定罪,这就让他们又感到一丝不安,所以就用银子哄6岁幼童前去帮自己打探案情,结果却被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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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此,案件了结,知县刘缨派人搜查姚氏兄弟的住所,发现了凶器和脏银16两。根据《大明律·刑律·人命·谋杀人》规定:

“谋杀人因而得财者,同强盗,不分首从,皆斩。”

姚氏兄弟被斩。

而脏银16两原本该全部退给沈仁,但因沈仁诬告徐荣,如按大明律判定诬告是要“杖一百、流三千里”的,知县刘缨念及沈仁是丧子后悲伤过度失去理智,故从中分银10两给徐荣,一方面算是对沈仁的轻微惩戒,一方面算是对徐荣的补偿。

结语:看高清电视剧美剧【文推网 wentuifa.com】

该案如此判决,其实颇为公正。

但是该案给我们一个启示,那就是凡事都要尽可能地留下余地。

以沈仁为例,他18岁儿子被利斧劈死,一6岁幼童出现才引出凶手,发现凶手竟是好朋友姚氏兄弟。那么如果当时,他不要单纯只从利益回报方面考量,而是稍微考量一下他们的发小友情,略微资助,或者指给姚氏兄弟一条活路,那么姚氏兄弟也不至于对他绝情至此。

当然姚氏兄弟也问题极大,想发财虽然很难,但是也不能因为发小好友没有借钱就做出令人发指的事,让自己丧失人性,被送上断头台斩首。